标题:
中国大陆之人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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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国界记者
时间:
2010-8-10 16:06
标题:
中国大陆之人权状况
本帖最后由 无国界记者 于 2010-8-10 16:08 编辑
中国的人权状况广受争议,中共当局、外国政府、一些国际组织以及中国大陆内部社会各持不同的看法。
对中国大陆之人权状况持批评观点的主要包括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他们认为
中共当局对自己国家公民的人权缺乏尊重和保障,并犯有许多侵害公民人权的行为
,包括
侵犯言论、宗教信仰自由
及
司法审判不公
等等。其实,
中共当局不愿接受批评而改善本国人权状况,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一党专政
。
中国人权的另一
严重问题
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目前并
不受到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虽在1998年于该公约上签字,但迄今全国人大仍未批准该公约
。2004年1月,
胡锦涛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
。同年5月,
温家宝访问欧洲再度回应说尽快批准
。三年之后,在2008年3月,
有记者询问温家宝政府准备何时提请全国人大正式批准该公约,温家宝回答正在研究,尽快批准
。
中共从建政至今,涉及人权问题的重大事件或议题包括
三反五反
、
镇压反革命
、
反右运动
、
西藏问题
、
文化大革命
、
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
、
镇压取缔法轮功
,这些事件或议题都是中国人权状况争议的焦点;
中共当局也公开承认文化大革命期间,践踏人权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
中国人权的观念的演变及态度
从
历史
的角度看,中国一直到
20世纪初
还是
君主制
的国家,相对于拥有两三百年甚至更长的
君主立宪制
和
民主共和制
的西方国家,中国在人权领域的保障上是
落后
的。20世纪初中国开始了急剧的社会和政局变化(辛亥革命),这期间
新思想
和政治概念被大量引入,其中包括
人权
。包括当时的各个阶层和价值取向的
知识分子
在中国开始
宣扬自由
,
平等
和
天赋人权
等思想,其中也包括
早期的共产主义者
。
1949年中共建政后,「
人权
」一词
事实上从大陆的政治措辞中消失了
。在1957年被几个极少的个人提及并受到打击。「
双百方针
」时期的许多
民主党派的人士批评政治运动中对人权的侵犯
,要求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证,但在「
反右运动
」
后完全没有了这类公开声音
。
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来采取经济改革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千上万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人民也获得越来越多的人身自由,在旅行、就业、教育、文化、工作与住房选择以及获取信息方面,普通中国公民已经拥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在1978-79年的民主运动中「人权」一词开始复苏。同时部分公民特别是一些
知识分子
,开始能够在
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讨论一些政治话题
,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1980年代,中国大陆逐步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开始修正它在人权问题上的姿态,赞同很有限的一些权利。
真正导致人权在中国的官方政治语言中占有位置的转变是1989年的「六四」天安门事件,此后在官方的文件及讲话中开始使用修正了的人权
。
在1991年的白皮书中,中国共产党宣称:「
中国共产党从创建那天起就一直高举民主和人权的旗帜
」。虽然被批评是
共产党的选择性记忆
,但显示中共当局终于开始承认人权的相关语言。中共当局认为人权概念由于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经济的不同而不同,中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建立人权。中共当局对人权也提出自己的看法,着重强制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强调对集权的义务。
中共当局在1997年10月签署《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1年3月中国人大地批准,对结社、成立工会等权利做了保留。在1998年10月签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当局多次表明要尽快批准它,但至今人大还未批准。在2008年,中国有公民公开联名请求人大在奥运会前批准。
人权状况
中国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政治犯与宗教人士被逮捕与监视,并一直持续着。在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中国政府仍然不透明,
相关签署与通过的国际条约并没有实际法律配套与执行,还需要进行一些根本的体制改革
。
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
公民地位平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工农联盟为国家的基础。所以在
宪法上,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
在实际情况下,随着
工业化
和
城市化
的发展,城市对低技术劳工的需求,使不少农民由乡村流入城市工作,成为农民工。
农民工是残存的进行社会群体歧视性划分的中国户籍制度下的特殊产物
。这些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得不到充分保障,工资报酬和生活条件得不到平等对待,但即便如此在农闲季节仍然有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如果留在农村,只能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子女的上学的费用、医疗支出等必须通过进城打工的方式获取。
这个问题与历史和经济不发达有一定的关系,但目前也到了可以解决的成熟程度,自耕农转变为产业工人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过程。这一问题的
体制原因在于中国的户籍制度
,在
与中国户籍制度配套的社会福利体系上对本来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不平等,导致他们的生活状况雪上加霜
。许多学者抨击户籍制度违宪违法,但由于解决它的复杂性,当局一直迟迟不作为。不过可以肯定,这一问题有解决的前景,中共当局近来推行农村医保政策和农业税收改革,在部分地区正逐步弱化和取消户籍的限制。
目前,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等自由和选举等权利都只
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生活中没有保障,部分法律法规也被认为违反了国际人权
。同时,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保障权利也在实际生活中非法剥夺,这被认为是违反法治和人权。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还不存在解决的希望。
人身权利
中国新闻媒体不断披露一些公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粗暴执法、违反程序与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
超期羁押
、
刑讯逼供
、
屈打成招
、
在刑讯中致残致死
、
在审判中错误执行刑罚甚至死刑
。在2000年代中期中国官方开始承认刑讯逼供情况普遍存在,在2006年7月
中国政府公布了禁止酷刑逼供的规定,但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杜绝刑讯逼供的产生
。2010年5月13日,赵作海收到商丘市中院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之后,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一些
国际条约中所规定
的
无罪推定
、
沉默权
、
非法证据排除
等原则
在中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
。以上权利的缺失是造成了前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原因,如张志新、佘祥林、滕兴善、聂树斌、岳兔元案,以及多个城市发生过处女被公安当局指控涉及卖淫活动。
收容遣送制度
与
劳动教养制度
受到大多数的专家的批评,认为它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
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
,
使公民的人身权利不经审判被剥夺,同时没有救济的渠道
。
收容遣送制度
导致没有与没带暂住证、务工证和身份证的公民特别是农民工不时地被执法人员关押和处以罚金,在现实中已
违背救助的立法原意,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
。在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除了这一制度,实行救助管理办法。但
短期内强制这类人群人身自由的作法还不能彻底改观
,而
暂住证制度
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在各个城市依然存在。出于维持户籍制度的考量,暂住制度短期内还不会消失。
劳动教养制度
导致
公民人身自由在没有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在劳教场所被羁押最多4年
。同样也发生致死案件的张斌事件,对劳动教养制度却没有起到冲击。从治安的管理效率和政治上的现实考虑,公安部门反对改变这一制度。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至今还未有明确的前景。
同时,一些
弱势群体
和
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
(如六四人群、法轮功、底层维权人群)及其家人,
当局经常性地剥夺他们的人身权利,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劳教、监视和限制通讯与人身活动
,这类
行为
往往并
没有法律授权
。
死刑
中国人有着深厚的「
杀人偿命
」观念,如果一个
恶性暴力犯罪者不被求处以死刑
,那么
检察院
和
法院
就会
遭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冲击
。此外,
中共建政以来,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也从严从重处决政治反对分子
,这使得
中国是死刑种类和死刑人数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
。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报道说几名死刑犯公开表示愿意在死后捐献出遗体和器官,以回馈社会,救赎罪过。当时中国法律界还没有碰到过这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了这一请求,在此以后,就有越来越多的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得以进行。
由于死刑人数在中国是国家绝密,确切的数字无以得知
,国际人权组织
大赦国际
认为
超过其他所有国家行刑的总和
。国际非政府组织估计,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应在2000到5000之间。
新闻言论出版权利
在中国大陆,媒体是掌握在共产党手里
,被喻为当局的「
喉舌
」,
通讯社
仅有
新华社
和
中新社
两家。
个人与独立组织办媒体的门槛极高,几乎不可能
。《
新闻法
》是
二十年前就被呼吁,但直到今天当局依然拒绝就此立法
,按照当局官方发言人的说法,《新闻法》不在立法规划之中,中国的新闻言论自由状况招致不少组织的负面批评。
对新闻言论出版实施管理的是由宣传、文化、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组成的不透明的管理体系,掌管言论出版的生杀大权
,在这方面并没有公开和明确的程序以及法律上的依据,相关管理员可以通过电话、内部传达等方式进行查禁等行政手段。很多文学作品都通不过这层管理壁垒,少数侥幸通过的作品,也往往在发行中发现问题,便面临「禁止发行」的「处罚」(如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陈桂棣吴春桃的《中国农民调查》),所有的人力物力投入凭空损失。
由于言论管理并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对这类侵权行政无法寻求司法保障
。
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国公民的言论与通讯有了较宽松的环境
。当局
加紧了对互联网络的控制
,建立「
防火长城
」
禁止当局不欢迎的站点和信息进入中国
。同时,严格控制国内各大网站与BBS,工作人员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引导舆论,严格禁止与删除「不良」消息。
屏蔽一些讨论敏感政治话题的网页
。
维基百科因为其自由性也是被中共封锁的目标之一
。而中国大陆也出现了许多有着
海外中国民主运动
或者法轮功背景的
反封锁工具
,如「
无界浏览
」、「
自由门
」、「
世界通
」等,所以
当局对网络的审查也受到了一定得反弹,并不能做到完全封锁
。
在
广播电视领域
,由
中宣部
、
广电总局
等单位审查国内的节目,
决定每一部影视作品能否在国内公开上演,其审查程序往往是不透明的
。对于
境外节目
,当局
有一套严密的制度用以保证阻止国外的「不良」进入,对境外落地的信号实施地面频道干扰,对卫星接收实施等级管理制度
。普通公民安装卫星接收器是非法的,但目前执行力度已趋宽松。在广东,由于接近比较有新闻自由的港澳,所以港澳的电台播一些比较敏感的消息的时候,就被大陆插播到另一个画面。在中国大陆官方的电视节目中,如
现场直播国家领导人出访过程中,如果遇到尴尬事件
(如遭当地民众或华人抗议),通常会采用将画面转回直播间,
以主持人自问自答的形式来等待尴尬事件结束
。
对新闻言论的审查与管制导致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受损
,并产生危害后果。同时,
中国对国家机密定义管理的模糊、宽泛
,也被认为
严重妨碍了公民的知情权
,并
导致政府对公民维权的打压
。
游行示威集会权利
在1980年代,中国公民的游行示威集会权利虽不能说有保障,但还在合法状态下。
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0月31日紧急立法
,出台一部宪法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前五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很多人表达了对该法律的忧虑,认为把这项基本人权变成申请许可制度,而非备案制度,事实上让政府有了审查权限。有些专家
直接批评它违宪
(比如
允许外国人游行示威却不允许中国公民到居住地以外的地区行使这项权利
)。
事实上
由于
公安部门对游行申请基本上不批准
,使得中国境内进行的
绝大部分游行示威活动都在不合法状态下
,比如2007年6月1日
厦门民众自发举行示威游行反对PX化工项目
和2008年
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计划
、广州2010年7月开始的
捍卫粤语行动
,都是在
没有申请批准的情况下进行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官方宣称在北京开辟三块区域专门用于游行示威,但事实上,
有位80余岁的老人因为住房拆迁问题
申请示威遭到当局「
劳动教养
」处罚一年,但随后当局撤销了这一决定。此外,
当局宣称收到77份示威申请,但从记者的观察来看,似乎没有任何示威申请得到当局通过
。
结社组党权利
中国大陆
没有一部关于政党的法律
,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学者认为,
社会团体包括政党,即宪法允许组党自由
。中共建政后,在中国大陆再也没有新的合法政党诞生,实际上
也没有合法组党的渠道
。
若自行组党,会受到镇压
。较为
典型的案例
是
1998年中国民主党组党初始
即受到镇压。
在中国大陆,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还有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法律规定民主党派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参政议政权但没有执政权利,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机构为政协会议,但
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中并没有包括这一机构
,所以政治协商不构成民主政治的政党平等。
对于组建
社会团体
,在中国大陆
也有严格的限制
。所有的民间组织必须在民政部申请并经批准,未批准成立的组织被中国政府视为非法。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标准通常模糊,该标准是以不构成对共产党执政的威胁。
通常许多组织的取缔不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甚至人大事后紧急立法
。比如中功等一些气功组织。
司法保障与受公正审判权利
对于某些中共当局严格限制的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渠道是十分有限的
,某种程度上
关闭了司法保障的门
。这类权利包括新闻、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集会、结社、选举和
不被公力机关非法侵害人身
等权利。相关的起诉,或者
法律在制定保障上有空缺
,或者
司法部门从程序上驳回,甚至是不以回应
。同时,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国的法院往往也会拒绝立案,拒绝的案件中,通常不会有拒绝文字裁定,也不会说明拒绝依据
。
对政治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即使案件名义上公开审理,也会对庭审进行控制,主要是限制非公职人员(媒体、当事人亲友)入庭。也会存在不依照程序拒绝判决的情况。
在
刑事诉讼过程
中,
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
。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在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
,
律师权力很有限
,
无
「
在场权
」,
无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文书、材料,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
在现实中,一些法律没有授权的部门(例如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例如公检法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和非法定侦查机关(如纪委、监察等),也在某些职务案件中行使侦查权,靠「
双规、两指
」
获取嫌疑人的证据
,并
自行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法律责任。
「
民告官
」的法律《
行政诉讼法
》,存在着
诉讼主体
和
诉讼内容
的限制,
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由被行为人提出诉讼
。对于
抽象行政行为
,比如文件和政府法规,
即使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也无法提起诉讼
。同样对由于
诉讼主体的限制
,
对于行政作为,中国还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由于
体制问题
,执行存在困难,中国大陆「民告官」的成功率较低。
对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农民、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司法保障权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地区的媒体也对这部分公民各种权益的保障进行过报道,目前部分人的权益保障相当不足。
另外,有些被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宗教人士、低层维权人群),由于
有政治方面的禁忌
,这部分人的权利保护相对薄弱,
党委通过口头传达等行政手段就可以在公检法中拒绝这类人群的被侵权申诉和起诉
。他们的司法保障权利受到部分剥夺,
这些人群的合法权利在被侵犯下也无法寻求司法救助
。
选举监督罢免权利
目前,在法律上中国普通公民只拥有直接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还不能直接选举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和任何一级政府官员。虽然在法律上可以选举人大代表,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部分中国公民较少甚至没有行使过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有部分人群对产生出来的人大代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此外,中国的各级人大选举受到严格操纵和控制,
中共当局加强对独立参选人的监视与打压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私有财产权利
中共建政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
意识形态
的原因,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
,对个人所能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建国初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得以完成。
改革开放后,对个人的私有财产的承认与保护开始建立并逐步进展,普遍认为初具体系
。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的文字写入宪法,
在宪法地位上首次确认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与价值确认
;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
》在草案经过多次重大争议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被认为是
建立民法典的重要一步
。
因公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还没有实现市场价补偿原则
。
此外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员进行执法时,
常对被执法者的个人财产在没有法律依据下
(但可能有政府文件支持)
进行没收或损毁
,比如常见的城管人员执法情况。不过有人认为大多被执法者素质低,往往罚金收不上来所导致。
最受争议的是
因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地权制度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
,特别是
规划拆迁
,
暴力拆迁已成为中国的一个严重社会矛盾,并发生多起人命案件
。在城市规划拆迁中,由政府主导制定拆迁费用与补偿标准,而非交由市场来界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政绩与利益面前,不时有侵害房产所有人的案例。
媒体不断批露出越来越多的野蛮拆迁案例,部分人士被拆迁后无家可归,同时对侵犯公民住宅的拆迁者没有相应的惩罚,被拆迁者在被公权力侵犯时寻求不到司法救助
。北京申请主办和准备2008年奥运会,让国际社会关注是:建设规划体育场馆及城市现代化设施过程中,有人指出政府有侵害市民农民正当财产权利的行为。
房产所有权也被部分学者质疑,如王怡认为
公民买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有所有权
,「
支付的只是70年的房屋租金
」,「
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我们无法买断任何一间房屋
」。认为它和《宪法》修改所确立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就已构成显著的冲突。
由于这种私有财产的拥有不可测性,有人认为应当地权改革,让土地私有化
。
囚犯被剥削的问题
中共当局
实施劳动改造的作法也招至许多批评
,认为
违反
了《
世界人权宣言
》的条文——「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因
太石村罢免事件
曾入狱的郭飞雄声称:
他在狱中见到大量劳动改造形式的对囚犯的强制劳动,并就此给广东当局发出公开信
。国际上都有习惯把囚犯工作时的制成品出售,虽然没有国际法禁止把类似产品在国际上销售,但是许多国家的政府往往以此批评中国把囚犯生产的物品却售往国外。他们并因此指中国利用囚犯低廉的工资生产商品,既有剥削囚犯之嫌,也达到倾销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
因为中国大陆缺少新闻自由,使得这类调查很难进行
。
工会权利
中国还不能组建独立的工会
,所有的行业组织都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将其看作
统战
工作。
教育权利
中国在义务教育上的投入在非常低的水平上,远未到达世界教育投入比重的平均水平。2003年9月,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教育权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Katarina Tomaševski)在考察中国教育状况后批评,
中国政府在公共教育经费方面的支出不足GDP的2% ,低于联合国建议的6%,排全世界倒数,人均教育经费之少,甚至比不上乌干达
。
国际对中国人权的关注
国际上,包括西方国家的政府、普通民众、以及国际人权团体、流亡海外的中国异见人士等,对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一直保持密切的关注,他们并使用各种方法,
试图使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与西方及国际普便认可的标准接轨
。西方世界对中国大陆的特别关注,跟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一贯反对共产主义有密切关系;普通民众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心,则多出于本人对基本人权的认识及对受压制人民的同情。
世界上许多在人权维护上有经验和成就的国家,积极和中国大陆政府展开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联合国、美、欧、澳、加等国家与组织在与中国的交往中,都把人权作为一个重要议题来对话。
当局已经在原则上表示愿意与美国或其他国家和组织在人权方面进行沟通,以使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状况能够与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接轨。其中就包括了在1997年10月签署《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3月人大有保留地批准)以及在1998年10月签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目前还未批准)。
中国大陆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同意与联合国专家就虐待、任意拘禁以及宗教自由问题进行交流和对话
。
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组织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提出批评,认为中国存在对人权的侵犯。
无国界记者的每年度全球新闻自由指数排名中中国大陆总是倒数
,并纳入中国为「互联网敌人」;美国人权组织
自由之家
的报告中批评中国属于世界上人权状况「劣中之劣」。
部分国家持续多年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批评和指责。其中美国国务院几乎每年度都在其发表的各国人权状况报告中国部分中,指责中共当局侵犯了许多国际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包括
当局对异议分子的压制、法律体系无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
。被指违反人权的例子包括
长时期拘留、通过劳改的形式对犯人进行再教育、强迫供罪、虐待以及对犯人不当管制
。此外还包括对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集会集社自由、宗教自由、劳工权利以及隐私权方面的压制与侵犯。
2010年3月11日,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指出:
中国的人权状况恶化。反对政府的持不同政见者受到迫害和打压,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受到限制和禁锢
。中共当局加强了对使用互联网的监管、控制内容、限制信息、屏蔽国外和国内一些网站,鼓励自我审查,惩罚那些违反规定的人。中国中央、省和地方各级政府
雇用成千上万互联网电子通讯信息监督员
(俗称「
网警
」)。
中国政府把通过互联网和平表达自己意见的中国公民关进监狱
。至2009年年底,中国囚禁了30名记者和68名网络持不同政见者。2009年,中国处决了5000人,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拘捕的人数比创纪录的2008年有所下降,但是仍然有1150人被逮捕,其中1050人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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