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陳尹宗/台北報導
話題女王許純美被控雇用張進富,以挖土機強行拆除兩戶民宅案,一審以許否認不法,及她與張簽約時要求張不得違法等判許無罪,但高等法院認為張拆除民宅過程,許均知情及同意拆除,昨逆轉改判許純美一年半徒刑,張則仍判兩年徒刑,還可上訴。
未和被害人和解
合議庭指出,許純美為圖取土地與建商合建利益,任由委託的張進富雇人毀損他人民宅,犯後仍飾詞狡辯,也未和被害人和解賠償,並無悔意,涉案事證明確,故改判有罪。
此案是許純美繼承北市承德路四段一筆土地,計劃和建商合建停車場,但因土地上尚有李姓、傅姓兩戶人家,許純美和兩戶人家在拆遷和解金方面談不攏,後來許拿出三千五百萬,雇請張進富處理和李、傅兩家人拆遷補償事宜。
許純美庭訊喊冤
但九十六年八月間,張未經李、傅兩家人同意,雇挖土機強制拆除兩戶人家的廚房屋頂、部份牆壁等建物,李、傅控告許純美和張進富涉嫌毀損罪。
一審判許無罪、張兩年徒刑,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院。庭訊時,張進富辯稱雇工拆除民宅,都經許純美授權,也和許聯絡及報告過程,許則否認,指「我很委屈」,沒叫張進富去拆房子,一直有誠意和對方和解,但合議庭綜合事證認定許說詞不足採信。至截稿前記者聯絡不上許純美,無法獲知她的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