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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辦網站 需繳證、照

* 2010-02-24
    * 旺報
    * 【記者吳貴奉/綜合報導】

     去年12月,大陸停止個人申請註冊CN(大陸網域)功能變數名稱。23 日,大陸工信部印發通知,明確規定個人可以創辦網站,而個人網站的主辦者也將被視為網站負責人。

     去年12月15日,工信部發出「整治手機淫穢色情」的通知,要求進行網站備案時對「主辦者身分資訊當面核驗、留存有效證件影本,要對網站主體資訊、聯繫方式和接入資訊等進行審查」。

     為貫徹這一要求,工信部制定試行方案,並於2月8日向各地通信管理局、互聯網(網路)協會和三大營運商印發。試行方案中明確說明:「網站主辦者是指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包括單位和個人兩類」,證明個人可以創辦網站。

     根據新的備案流程,接入服務單位須在備案現場採集並留存網站負責人彩色正面脫帽照。並由「備案中心統一製作、提供帶有標識的布幕作為拍照背景,照片應顯示拍照時間和背景標識」。

     對於所提交的備案資訊,各地通信管理局將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合格的將下發備案號。同時,接入單位應保證網站主辦者的資訊不洩露,承擔對網站主辦者提交材料的資訊安全保密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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